尚荣医疗: 尚荣医疗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2: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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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荣医疗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交
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
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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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上市规则》第 4.4.4 条执行。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和其他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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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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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规则规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
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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