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荣医疗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荣医疗”、
“本公司”、“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
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如销售总监、分支
机构副总经理、财务经理、销售部门经理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对外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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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
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但不限于:
日常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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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五)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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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给予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
指定网站上披露;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信托;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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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环境信息事项:
罚;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九)其它重大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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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
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
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
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悉或理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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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
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
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
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第十一条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
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披露。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
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
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
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
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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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
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
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
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
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经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
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
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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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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