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荣医疗: 尚荣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2:06:3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尚荣医疗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尚荣医疗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控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尚荣医疗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
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尚荣医疗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信息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尚荣医疗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尚荣医疗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尚荣医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尚荣医疗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内部审批遵循以下流程:
  内部审批单据详见附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文件审核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说明书与上市公告说明书的编制、
审议和披露程序:
有关文件,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尚荣医疗
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
附件。
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公司根据审核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
行补充完善。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子公司所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公告如不需要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的,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
《证券日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但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及时报送深圳证监
                                 尚荣医疗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及常设机构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
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办理或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责任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信
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对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有
配合义务,在其知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及时通知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供相关重大事项的具体信
息。
  子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每一期定期报告编制前向信息披
露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如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子公司应于
事件发生当日通过指定联络人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尚荣医疗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司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
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尚荣医疗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尚荣医疗
  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证券部。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
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第五十八条 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
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
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公司应制定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
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
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报告、申报并接受监督: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事
后申报程序,并遵守有关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应
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程序。
 (三)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监督部门为公
                                尚荣医疗
司证券部,在发现存在违规买卖的时候应立刻通知公司和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与违规买卖人员谈话并对该事件予以处理,并提醒公司董事会主张公司因此所享
有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部门和内审机构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
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监督,并
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前述职
责的具体情况作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四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并指
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齐备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保
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公司相关人员
的履职文件应在公司证券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
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向公司证券部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
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一定处罚。
                                       尚荣医疗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
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2号尚荣科技工业园
  邮政编码:518116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证券监管部门、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
中予以公布。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电话:0755-89322101
  传真:0755-89926159
  公司网址:www.glory-medical.com.cn
  电子信箱:gen@glory-medical.com.cn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电话:0755-89322101
  传真:0755-89926159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尚荣医疗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管部门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尚荣医疗
附件: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审核表
                           急 度:□特急 □紧急 □普通
文件主题:
                           请在对应格内划:√
对外报送机构:              申请人      日期:
内容:
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尚荣医疗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