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荣医疗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
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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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士学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
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
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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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
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
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
保证。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
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审计师、评估师等参加某些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支持审计人员的正常工作,维护审计人员的职权。公司可
以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并根据审计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及审计工作的需要给予评聘相应的
技术职称和职务。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的提议,对查清某项审计事项有功
的检举人或证明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它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决定书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提请表彰和奖励工作
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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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职责: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的关系。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
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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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文件和资料;
经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见;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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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
小组或内审机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
审计委托人审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
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
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内部审计机构;
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部审计
机构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
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
管理。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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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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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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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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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
露流程;
密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风险投资事项发生后,审计监察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
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证券投资的风险评估的必要措施;
投资业务;
业务记录;
第三十九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生后,审计监察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
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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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保存业务记录;
况等信息,以及按照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发生后,审计监察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
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围、遵循原则、回避制度及业务的审核批准权限;
动过程中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及其他追加承诺),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
公司是否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
占用期初余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
间;
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是否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
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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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
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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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
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
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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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发布的法规、指导意见或备忘
录有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为准,并按上述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
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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