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荣医疗: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2: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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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荣医疗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
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目的
  制定本规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
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
  第二条 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
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
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制定原则
  公司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
小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
金分红这一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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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且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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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分红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之和。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
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
  第五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提出并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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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电话沟通、邮件沟通、传真沟通
等方式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六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未来三年
(2023-2025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条 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督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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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
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八条 其他
执行。本规划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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