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
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
汇、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货
币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的外汇资金
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为主要目的,
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
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银行外币借款、可能的对外投
资/并购外汇付款等的外汇收支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
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
任何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相关业务。未经授权,其他任
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在授权
有效期间内,经审议通过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金额可以循环使用,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操作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在经过有权决策机构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范围内,由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相关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负责额度申请,并
在批准的额度内进行业务操作,同时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二)运营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
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至财务部。
(三)审计监察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相关业务
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
等。
(四)证券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组织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
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运营中心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等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外币收
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
策;
(二)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外
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按本制
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由财务部组织实施。公司可以聘请专业中
介机构或合作银行就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参与管
理。
(三)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并与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公司财务部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
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
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
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进行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
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
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财务总监。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当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
报告,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
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若发生强行平仓、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公司经营
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衍生
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
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
关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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