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1: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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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
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有权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办法的规
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
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严
格按照《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根据申请使用金额的大小,履行逐级审批程
序。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计划进度实施,工程部门要细化
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反馈项目进
度。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或公司经营情况影响等,项目暂不能按计划完成的,
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节余资金的使用应当根据本制度第十三条
第一款履行相应的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
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核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
法 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
使用计 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
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
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通过,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
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
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 1 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
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
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
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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