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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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
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第五条 公司具体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一会
计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由股东会审议上一
年度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含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计划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
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月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以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存在其他情形,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六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和
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
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意见,制定未来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应广泛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合理提出年度或者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表决同
意。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利润分配预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
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存。
  第十条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公司如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
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
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
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
信息。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分红回报规划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具体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者变
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
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十七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生效。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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