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1: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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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投资
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定以及《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一)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二)期货,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
  (三)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
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
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
施。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行为,并需符合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相关前提条件,风险投资行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
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
资及衍生品交易(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
议、合同。董事长指定战略发展部及适当人员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
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风险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
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
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
产流失;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账
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
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
投资风险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于不能达
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战略发展部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内部决策、处置流程
  第十四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
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
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
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
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可行性的,应形成书面报告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五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
论证、评审,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用于公司投资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安排分管投资工作的主管副
总将具有可行性的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并在独立董事认为公
司进行的风险投资事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风险投资项目处置时,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由公司董
事长批准,或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
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分管投资工作的主管副总应组织相关部门
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
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董事会。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
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
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风险投资;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
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
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内部审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
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
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
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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