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条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规定,规范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
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
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
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
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
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
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
配。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
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
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
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
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
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
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
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监察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
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
当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
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关联
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
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
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
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
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
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偿还
或纠正的,公司董事会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并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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