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医疗: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1: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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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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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易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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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并按照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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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对投资者的调研,实行预约制度,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公司与调研的投资者进行现场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人员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现场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需
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请求董事会安排专门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从事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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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要求调研人员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人员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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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或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
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
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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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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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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