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医疗: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1: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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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动的除外。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
       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
       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
       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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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
       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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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接受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
       重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相
       关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
       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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