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7 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控制,切实保证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制度等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管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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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设经理一名,负责内部审计
部门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合格的审计人员,依法按章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
员因故离职时,须事先办妥工作交接手续,不得中断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经理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
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经理的考核。其他审计人员由公司统一招聘、录用
和考核。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和按照公司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
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
保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
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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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
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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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
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
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等有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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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
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
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或经营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八)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九)向董事会反映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
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年度定期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年中
不定期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
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
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
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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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
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五)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
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小组应在 20 日内完成审计
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
单位。
(六)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日之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
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七)后续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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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
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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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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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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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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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
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
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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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