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生药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1: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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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17     实施细则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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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根据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
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审查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
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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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薪酬委员会会
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
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薪酬委员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证券代码:002317          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相抵触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
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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