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生药业: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1: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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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17      实施细则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权。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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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
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三)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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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
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
意。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事项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及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证券代码:002317           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相抵触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
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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