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生药业: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1: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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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17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深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情形,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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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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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生第二章规定
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及时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
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将《审批表》会同有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签署的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及暂缓或豁免披
露事项的相关材料等书面材料报送至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收到申请后,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
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进行复核,在《审批表》中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
料报送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
为 10 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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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对已做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
有关情况、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处罚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采取相应
的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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