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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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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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并落实
公司环境、社会、治理(ESG)工作,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ESG事项等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两名。 本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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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
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和 ESG 管理办公室,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 ESG 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事项(如气候变化、环境管理、商业道德等)开展研究
分析和评估,定期审议公司 ESG 战略、政策、风险、目标绩效等,审阅年度 ESG
报告;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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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
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ESG 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 ESG 决策的前期准备,向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提交 ESG 领域相关的资料、决定以及建议:
  (一)监督指导各部门推进公司的 ESG 战略、政策,并管理 ESG 风险、目
标及行动计划等,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汇报;
  (二)定期收集、整理、编制公司 ESG 信息披露,提交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审阅;
  (三)上报其他与公司战略及 ESG 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和 ESG 管理办公室
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和 ESG 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至少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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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
式召开,相关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
者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副组长,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列席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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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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