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1: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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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
所称“披露”系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
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
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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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
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
同时在境外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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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
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指定
网站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应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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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
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
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
书直接管理;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
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
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
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
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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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A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应当按
照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
易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
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H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H股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业
绩公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年度报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股权
变动月报表等。
  公司H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并予以披露。H股年度业绩公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中期业绩公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披露。有关发布不得迟于董事会或其代表批准相
关业绩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
之前至少30分钟。关于股权变动月报表,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
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披露月
报表,载明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
及期间内的变动。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遵循
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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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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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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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
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年
度业绩预告,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
公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内容及格式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
容及格式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
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
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四章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
事会决议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适用),如涉及重大事件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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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告。H股临时报告是指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H股定期
报告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股东会应当于召开二十一日前,临时股东会应当于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
理由的,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应当于原定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
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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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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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等事项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标准之一的,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
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
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
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
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
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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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
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
签发后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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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
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
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
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
将公告文件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条
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
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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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
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
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
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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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
程。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十二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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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
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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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具体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同时,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档
案管理工作,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
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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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
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各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
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
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
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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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上述的信息问询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进行重大信息问询。公司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
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的工作,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公告。
  第六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
事项,应于方案基本确定之当天书面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
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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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的问询。若存
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
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六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
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
记录。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
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
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
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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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
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条件的信息披露的
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
立即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
现信息泄露,公司应立即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
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
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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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
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八十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审计监察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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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
接待机构。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昌业路新宙邦科技大厦董事会办公室;邮编:518118)
   第八十五条      股 东 咨 询 电 话 : 0755-89924512 , 89923768 ; 传 真 :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中“关联关系”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
的“关连关系”;“关联方”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
士”;“关联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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