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原则和目的
第一条 本政策载有条文致力于确保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的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有意投资人士)可获得均衡及
容易理解的本公司资料,在知情情况下行使权利及加强股东、投资人士与本公司
的沟通。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负责持续与股东及投资人士保持沟通并定期检讨
本政策以确保成效。
第三条 本政策旨在提升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有效沟通;鼓励股东积
极与本公司建立密切关系;及促使股东有效地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
第二章 沟通方式
第四条 股东查询
(一)公司已于其网站披露公司的联系方式,以便股东提出任何有关公司的
查询;
(二)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当向公司的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
提出。
(三)股东可随时要求索取公司的公开资料。
第五条 公司通讯
(一)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市规则”),本公司向股东传发的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
券的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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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的公司通讯以中、英双语编写(或如获许可,以单一语言),
并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提供,以便股东了解通讯内容。本公司的
公司通讯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以下简称“披露易网站”)登载。股东有权选择收取公司
通讯的语言(英文及/或中文)或收取方法(印刷本或电子形式)。
第六条 相关网站
本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于香港联交所网站适时登载公告及其他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年报、中期报告、通函、股东会通告、
内幕消息和企业行动及交易等事宜的公告等。本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作出的披
露可于披露易网站查阅。
第七条 股东会
(一)本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及临时股东会是本公司与股东沟通的首要平台。
本公司建议股东参加股东会(包括股东周年大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派代表出
席并于会上代其投票。
(二)本公司应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提供在股东会上建议的
决议案的相关资料,所提供的应是合理需要的资料,以便股东能够就建议的决议
案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三)本公司鼓励股东参与股东会或在他们未能出席会议时委任代表出席及
于会上代表他们投票。本公司建议股东出席本公司举办的股东活动,从而得悉本
公司的情况。本公司会监察及定期检讨股东会程序,如有需要会作出改动,以确
保其切合股东需要。
(四)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的主席及董事会辖下各委员会的主席或其
委任的代表)、适当行政管理人员及外聘核数师以及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士将
会出席股东会回答股东提问(如有)。
第三章 股东隐私
第八条 本公司明白保障股东私隐的重要性,除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不会在
获得股东同意前擅自披露股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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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效
第九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遵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政策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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