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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500 号
致: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
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对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
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湖南省长
沙市长沙县星沙产业基地红枫路 1 号湖南赛隆药业(长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殷惠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15:00。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8,750,21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668%。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6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813,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913%。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9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895,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95%。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见证律师。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
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
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签名。
经核查,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下列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8,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2%;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890,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5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39,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99.9400%; 反对 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1,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91%;反对 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74%;弃权 7,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3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纪勇健
经办律师:孙 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