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检测: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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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60       证券简称:北矿检测       公告编号:2025-139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订需要股东会决议的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相关行为,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
管理工作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
告。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应存有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第七条 承担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
制体系,执业质量优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担公司年度审计业务: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停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
尚未完成整改、恢复业务资质的;或因承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上述行政处罚
后恢复业务资质未满 36 个月的;
     (二)近 3 年内因承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
     (三)近 3 年内因审计质量问题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国务院国资委”)书面警示两次(含)以上的;
     (四)国务院国资委认定为不适当机构的。
  第八条 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业记录良好。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项目主要成员(包括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
复核合伙人等,下同):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行政处罚,完成整改、
恢复执业资格未满 36 个月的;
  (二)近 3 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三)近 3 年内担任主要成员的年度审计项目因审计质量问题被国务院国资
委书面警示的;
  (四)国务院国资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有关部门配合
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由公司有关部门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
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
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并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
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五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服务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聘
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后 3 年内不得重新选聘。原年度审计项
目主要成员轮换后,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5 年内,质量复核合伙人在
限制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理性,且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
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
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防范信息泄露风
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高度重视审计信息安全工作,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和公司对信息安全的工
作要求,切实履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涉密敏感信息管控,有效
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在审计服务合同中设置单独保密条款、签订保密
协议或者保密承诺函等方式,对保密义务、范围、信息安全保障、违约责任等内
容进行约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对审计过程中从
公司获取的涉密敏感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强化涉密敏感信息流向管控,提升
信息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信息安全保障配套措施。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要求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任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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