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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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
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
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
东会确定具体津贴的发放,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任、权力、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九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经
股东会另行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
益。
                第四章    薪酬调整依据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如适用)等
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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