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辉隆农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
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
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
情形。
第三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本条所
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
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关联方(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
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四)符合诚实信用、公允合理原则。符合商业原则并遵循一般商务
条款或更佳的条款;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
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
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
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
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下属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
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六)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
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
权终止。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
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
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本制度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
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
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
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
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
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涉及有
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
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
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
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
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
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
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文稿(如有);
(四)股东会决议及公告文稿(如有);
(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有);
(七)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
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
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
意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交易相关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
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
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
度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履行交易披露义务
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
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
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
实际履行情况。
第三十条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额度管理。额度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度报
告披露前向相关职能部门、各下属公司下发统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
相关通知,各下属子公司根据相关通知,结合下属公司自身业务发展需求,
合理预计、申报本年度拟需要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主体、类型及
金额,上报额度管理部门,由额度管理部门对申报额度进行确认、归集,
并根据归集情况通知证券投资部,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相关额度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第六章 相关方责任与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存在
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
查阅等。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
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之前,需提前
上报公司证券投资部、财务部,按照本制度准备相关文件,履行相关审批
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关联交易事
项,导致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而开展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公司违
反关联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对违规关联交易行为承担责任。与关联人进行
关联交易时出现以下情形,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一)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关联关系的;
(二)故意隐瞒或疏于了解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重大风险和瑕疵;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或公司制度规定程序进行关联交易;
(四)发生关联交易后怠于履行职责的;
(五)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
资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