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指引及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
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
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
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
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指引及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
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涉及董事会职责的提案需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
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期限。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委员会中的一名独立董事和公
司董事长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方式可以是书面委托、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软件记录等形式,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
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或电子通信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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