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切实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
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
第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全面的反映公司上
一年度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
第二章 报告信息披露的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指导与监督
职责。
第五条 董事长作为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
检查年度报告编制进度和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任组长,全
面负责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小组成员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
责人及业务骨干、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工
作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公司定期财务报表由财务部统一组织编制,并对其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涉及到定期编制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定期报
告编制工作小组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第一手核算资料和相关业
务的书面资料。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年度报表审计工作计划,勤勉尽责、
按时高质地完成审验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由证券投资部负责通过网
上业务专区或直接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并对操作的准确性
和报送的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本制
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
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
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不得虚报、
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
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主动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等制度,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15日内和季度报告、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章 独立董事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十七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尽早向独立董事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适当的时间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经营
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对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
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
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过半数
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
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
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章 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在预约
得到确认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编制定
期报告工作计划并发出通知,要求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
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
相关材料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由相关负责人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
传真方式签署文件)确认后提供。如因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
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内
部相关部门负有配合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证券投资部发出定期报告工作计划通知后,及时安
排财务部相关人员处理编制财务报告,协调沟通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报告事项。
各部门相关联络人应按时向证券投资部提交所负责的内容,各部门负
责人须以签字的方式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负责保留相
应的工作底稿以备查。
证券投资部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收集相关部门或企业提供的材料,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完成初稿后,由财务部、审计部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
交叉审核,防止出现错漏。各部门审核完成后的草稿,由证券投资部及时
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初审,证券投资部根据上述意
见修改后按有关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证券投资部
在获得经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共同签署的财务报表及董事长签署的书面文
件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经同意后,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报
送平台向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送经审核后的定期报告相关披露文件。
第七章 年度报告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等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致歉;
(二)在公司协同办公网上公开检讨;
(三)在公司例会上通报批评;
(四)行政记过处分;
(五)赔偿损失;
(六)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或撤职;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
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四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
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