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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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具备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
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
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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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
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
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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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
用;
(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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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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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三章 董事、高管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减持计划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
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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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
联性。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所持限售股份,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可以通过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应当
在限售解除前五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履行限售承诺的情
况,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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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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