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60 证券简称:北矿检测 公告编号:2025-153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五)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
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
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
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
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
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
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
“投资者
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
热线电话 4008058058 了解更多内容。
(六)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具体情况详见
下表)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
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
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股份类别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权登记日
普通股 920160 北矿检测 2025 年 12 月 22
日
公司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七)会议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 22 号 1 号楼 1002 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投票股东类型
议案编号 议案名称
普通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
营范围、调整董事会人数并修订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
案
关于制定和修订需要股东会决议
的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关于制定《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
办法》的议案
关于制定《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
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选举董事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
上述议案存在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1);
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1、3、4);
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股证明;
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持股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
记;
法人单位印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印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5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3:00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 22 号 1 号楼 1002 会议室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张琳 010-59069642
(二)会议费用: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参会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贵公司
股东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
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
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
本人(本单位)承担。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
议案编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非累积投票议案(如适用)
调整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
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治理制度的议案
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选举董事(如适用)
(需逐项表决,候选人人数大于应选人数的,为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等于应选
人数的,为等额选举)
委托人姓名: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证件号码: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有普通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
数目,则被视为代表全部以股东的名义登记的单位或自然人股份。
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