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环科: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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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59          证券简称:中集环科             公告编号:2025-037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1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15:00。
会议室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206 人 , 代 表 股 份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510,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02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5 人,代表股份 51,858,3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4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7%;反对 3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4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0%;反对 3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24%;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4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7%;反对 30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4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2%;反对 30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22%;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4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7%;反对 3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4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0%;反对 3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24%;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4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01%;反对 3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1,4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7%;反对 3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24%;弃权 10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0%。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44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6%;反对 30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44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82%;反对 30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2%;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4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1%;反对 3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4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2%;反对 3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82%;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44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8%;反对 3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1,44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00%;反对 3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14%;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4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7%;反对 3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4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0%;反对 3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24%;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4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7%;反对 3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4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0%;反对 3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24%;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4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4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0%;反对 3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24%;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关联股东 WIN SCORE INVESTMENTS LIMITED 持股 459,000,000 股已回避
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4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3%;反对 3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1,4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61%;反对 3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58%;弃权 10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0,4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7%;反对 3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4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0%;反对 3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24%;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4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1%;反对 3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4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2%;反对 3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82%;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周理君律师、陆文熙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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