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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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061/FY/2025-1589
致: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 14:30 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 98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董凡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
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
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50.946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以下简
称“中小投资者”)共 343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17,676,165 股,占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2827%。
年 12 月 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377,281,112 股,占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8.7215%。
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341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17,229,76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2.225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
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
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393,317,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482,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497%;反对 1,127,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69%;弃权 6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93,323,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489,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842%;反对 1,11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31%;弃权 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89,837,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002,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620%;反对 4,595,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961%;弃权 7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9,823,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988,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806%;反对 4,612,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962%;弃权 7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9,838,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004,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688%;反对 4,597,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080%;弃权 7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2%。
   表决结果:同意 389,808,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974,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997%;反对 4,616,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189%;弃权 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4%。
   表决结果:同意 389,820,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986,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664%;反对 4,612,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917%;弃权 7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8%。
   表决结果:同意 389,818,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983,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546%;反对 4,617,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223%;弃权 7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2%。
   表决结果:同意 389,840,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005,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790%;反对 4,599,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204%;弃权 7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5%。
   表决结果:同意 389,827,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992,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026%;反对 4,604,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504%;弃权 7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9%。
   表决结果:同意 389,825,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990,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913%;反对 4,610,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55%;弃权 7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2%。
   表决结果:同意 389,800,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965,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493%;反对 4,634,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162%;弃权 7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5%。
   表决结果:同意 389,807,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972,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918%;反对 4,628,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822%;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0%。
   表决结果:同意 393,304,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469,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750%;反对 1,129,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76%;弃权 7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3%。
   表决结果:同意 393,323,8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489,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848%;反对 1,10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23%;弃权 78,2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童 曦
负责人:
        马卓檀                     陈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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