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
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程序、尚需履行的程序已
在《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作出了特别提示。
存续的情形。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之
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出资瑕疵
等违反股东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盖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扬文 苏冬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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