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远信科: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0:09:0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
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程序、尚需履行的程序已
在《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作出了特别提示。
存续的情形。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之
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出资瑕疵
等违反股东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盖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扬文            苏冬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