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60 证券简称:北矿检测 公告编号:2025-144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订无需股东会决议的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除本办法第四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
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流程
根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情况。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
全部文件、数据资产、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和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
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
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
追责追偿。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
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
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
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