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
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
股份。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为保持公司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除董事自行辞职外,董事会在未换届期
间,董事更换数量不得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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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
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办理
信息披露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
成决议。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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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可以在上述
权限范围内,决定对公司管理层的相关授权,具体授权范围在《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确定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
严格审查交易事项,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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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为:
供劳务、银行贷款等合同签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提供担保)的规定外,决定公司发生的以下权限范围内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五以
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五以下,或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三千五百万元人民币,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下,或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绝对金
额低于三千五百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下,或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绝对金额低
于三百五十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下,或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三千五百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以下,或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三百五十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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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短
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两日以前。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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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或投票,但
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
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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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其他有关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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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
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
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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