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万方: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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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即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
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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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
知全体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会议的通知期限,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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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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