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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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即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即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经委员会内部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并
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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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
知全体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会议的通知期限,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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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名方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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