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
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
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司、分支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负责人、公
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
任人,负有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
义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规定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
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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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
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
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
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发生如下事项时,相关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上报,并按要求提
交相关资料:
(一)重大项目投资。需提供以下资料报告但不限于:
(二)对外投资设立公司。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三)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需提供
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在担保到期时,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负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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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该事项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五)发生或即将发生银行贷款。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六)发生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七)关联交易。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须提前向公
司报告,经公司履行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款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
于与关联方即将发生的如下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共同投资;
(6)与关联方签订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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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交易合同;
(2)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3)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4)关联方介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关联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6)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资助,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需
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上条所述事项除有明确规定标准的以外,在获悉达到或拟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一)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重大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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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指净资产为负值);
(六)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报告时需提交的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风险事项;
(二)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的原因;
(三)重大风险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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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
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
禁止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涉及交易事项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应在拟发生该交易或该事项发生的至少一个工作日前,将该交易事项的书面材
料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书面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交易协议或意向书;
(二)交易概述及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
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
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价格或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
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八)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如有);
(九)中介机构及其意见(如有);
(十)有关人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接受部门。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本制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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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按照要求,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公司
内网自动化办公系统或其他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对上报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予以
整理并存档。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经营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长、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
本制度规定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
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
事会。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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