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
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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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
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
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审计监察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监察部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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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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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审计监察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
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
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
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
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
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离任审计:公司所属部门(子公司)副经理级以上人员离任或调任的,
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
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七)经济效益审计: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八)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
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等。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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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
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
见;
(六)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七)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行为的专案审计;
(九)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在审计范围内,审计监察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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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
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
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
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
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
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
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监察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
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
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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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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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发表专项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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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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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适用)。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监察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
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
监督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
人员和向审计监察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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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
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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