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式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形式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
保事项; 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务资助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决定的其他事项。
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修订前 修订后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一般地点为:北京市
朝阳区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B 座 12A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一般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万方发展大会议室;公司也可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指
或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中的其他具体地点;如遇特殊情
定其它地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在原定召
况需要变更的,须在原定召开股东会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开股东大会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变更公告。
日发出变更公告。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将提供网络或征集投票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供网络或征集投票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及《公司章程》;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修订前 修订后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集和主持。
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新的提案。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 提案。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 第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
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
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
修订前 修订后
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 批情况等。
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
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股东会通知和补充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拟讨论的事项需
……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否存在关联关系;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证券交易所惩戒。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
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修订前 修订后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一)代理人的姓名;
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他地方。 的其他地方。
…… ……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的,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会成员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人,继续开会。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做述职报告。 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理人员姓名;
…… ……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董事、选举和罢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五)公司年度报告;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式;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五)公司在一年内(即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者对 外担 保金 额超过 公司 最近 一期 经审计 总资 产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 ……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四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 ……
修订前 修订后
……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第四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制。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 ……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
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修订前 修订后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事在该次股东会结束时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将《股东会议事规则》中“股东大会”
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在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不做单独修订列示。除上述条
款修改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