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客食品: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0: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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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
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从事套
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及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
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及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
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三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
场进行。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
、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与
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只
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原材料,金融工具包括期货、期权等。
  第五条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
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
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者间接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在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持仓时间原则上
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
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
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作为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长任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主持日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套
期保值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证券
部门等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职责有:
 (一)承担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负责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开销
户、账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
管理;
 (二)对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交易策略方案、交易计划,并落
实执行;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四)负责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以及期货及衍生品与现货业务事项
的日常衔接,保持与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的定期有效沟通联系;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并向套期保值工作
小组组长提交书面报告;
 (六)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报告;
 (七)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八)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监督、财务核算并及时反馈套期保
值业务交易情况。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
。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收益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其工作职责有:
 (一)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二)定期审查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人员的交
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
 (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四)定期审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
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需由采购部门牵头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交易方案,确定交易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
操作策略、资金调拨等,并对交易效果进行评估,经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
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
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制
作交易业务日报表,及时向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分别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
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条交易员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套期保值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和清
算准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按照上述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
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
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此外,公司还应当明确说明
拟使用的期货及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
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及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
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
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已确认损
益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
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
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及衍生
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
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
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
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授权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
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方案报告
;交易授权书由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签署。
  第二十五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六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变动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财务核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对套期保值
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税务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须明确及做到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点,制
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
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期货及衍生品
交易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
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
 (三)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
岗位的职责权限,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要求:
规及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工作表现。
 第三十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选择国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及衍生
品经纪公司签订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
 (2)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交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达到或超
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套期保值交易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
报告,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风险处理程序:
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及
衍生品经纪公司,并由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
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
员根据指示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应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
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过程
正常进行。公司应合理选择交易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八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
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
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
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五条公司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
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
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六条公司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
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及衍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期货及衍生品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时,公司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档案及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
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5年,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
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九条套期保值业务实行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擅
自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
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险管理等事
项,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
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
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
套期保值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
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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