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
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工作
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与其
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工作规程
第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
公司总会计师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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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
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以书面意见形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
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
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
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一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
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
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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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
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
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
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
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
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
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泄露年报内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中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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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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