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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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
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平高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
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
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多位董事候选人,董事由获
得赞同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四条 为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
的董事候选人选入公司董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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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提示该次董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
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的推荐人选。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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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
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公司董事会
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
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
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一)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
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
但最终所投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
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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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无效。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
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四章   当选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
次应选董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
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
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可在
下次公司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八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
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
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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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对缺额
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
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
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
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
应在下次公司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
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
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第二十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投票前向出席会议的股东明
确说明董事的当选原则,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出席会议股东提出
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
的公正、有效。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计票人员
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确定当选
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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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公司
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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