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 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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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关联方占用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
费用;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为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
间接地拆借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
提供情况下给控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
资源。
  第四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
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
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
用。
     第五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机构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门、审
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
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八条 公司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
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第三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
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
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
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关联方提起诉讼,以保护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关联方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
“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
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十五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前条所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
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
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的,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
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应签字确认。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
以罢免。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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