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食品: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9: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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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
      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
      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
      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投票程序
第五条   为确保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
      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出席会
      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所合法
      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
      股东所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的
      选票作废,视为放弃表决。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
      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
            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
            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
            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
            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
            在下次公司股东会另行选举。
      (三)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八条    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和监票人员清点票数,公布每
       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情况(提供网络投票的,由登记公司提供
       投票统计结果),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的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当选董事的名单。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
       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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