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
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及时将有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致行动人;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
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
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
报告: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监管部门认定
的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关联交易事项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上述
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
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
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等。
上述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五)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
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
应当及时披露。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
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 发生其他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 发生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10)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1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13)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 发生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
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
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
发生重大变化);
(6)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8)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
被公司解聘;
(9)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监管事项
(1)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2)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
函件。
(十)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
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
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
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
构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及
分支机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
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十二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
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
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与董事会秘书承担同等责
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
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支机构可能发
生的重大信息:
事项发生;
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本部门(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上述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拟发生变更的,报告人应于
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本部门的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
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
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和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
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
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应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影响等;
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大信息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支
机构)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
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审阅并确认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
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各部门、分支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
成审阅工作并确认,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
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如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报告内容若涉及合同、诉讼或仲裁、公司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法律相关事项,报告前须征得集团法务负责人意见;报告事项若涉
及债权债务等财务相关事项,报告前须征得集团财务对应事项联系
人的意见。如报告义务人应报而未及时报、瞒报或虚报,知晓相关
事项的集团法务负责人或集团财务联系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
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
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
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
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委。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
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
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
过当日的 24 时)。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
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