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
于内募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及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
况的重大变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或被其他有
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
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二十一)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四) 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十五)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活动;
(二十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
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
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书面
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上海证券交易
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
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
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真实、
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
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
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
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
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