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食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9: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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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
       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交接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
       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后 3 年内
       或任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机密信
       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机密信息成为公开
       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
       不能辞职或者未通过审计,若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有权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
     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
     理维权费用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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