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
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其中,所属公司包括分公司、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四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
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审计中心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
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备必要
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
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
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九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反
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情节较轻的,责令纠正或给予处
分,情节严重的,免除职务或给予解聘,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
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
责,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
预算。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
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
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
归档。档案保存期限 10 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部门查阅,应先经部门负
责人审批,再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
上报等需查阅,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
大问题,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经营、重要招标、
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
议,召开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会议;
(二)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管理
制度、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报表等有关文件、
资料;
(三) 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
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 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
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 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
(六) 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
有关审计事项进行书面说明;
(七)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八) 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汇报相
关领导层级,提出处理建议;
(九) 对阻绕、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
个人,经相关领导层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向
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十) 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已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
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严
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
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
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
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
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
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
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
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机
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
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
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
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
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
制度,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
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
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
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
计机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
出具专题报告,提请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并制定和完
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与公司内部人事、财务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
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提交公司管理层,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
检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
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
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
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
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
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