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
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
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
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将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交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
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
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
回应。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
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
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
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
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
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未经董事会
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
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会、
网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障所有证券市场投资者平等地享
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 诚实守信原则,保持交流信息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不得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发生选择性披露;
(四) 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时将充分考虑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 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投
资者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 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
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只能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
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
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