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食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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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饮巴
      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和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三) 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
      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
      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 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每年度给予每位独
        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
        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
        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二)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
        按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核定,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外部非独
        立董事(指不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度,每年度给予每位外部非独立
        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一) 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
        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
        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
      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
      行。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
      按月度发放。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
      放制度确定。发放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三)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
    重要依据。公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可确定一
    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或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确定的绩效评价结果与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存在差异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
       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
       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
       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的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
    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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