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食品: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9: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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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董事会由 5-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 名职工
      代表董事、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
      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
      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会计
      专业的独立董事并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未授权予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的公司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若按照《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 对外担保事项(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八)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则应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一)至(六)项所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
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第(八)项交易,除上述规定情形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或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或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三、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对外披露。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董
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经公司各董事同意,
       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等,
       通知时限不少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五日(不包括会议当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董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并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二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
        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
             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
        (三)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放弃的票数)。
第二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对会
        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
        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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