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远信科: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9: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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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5-147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相关文件要求,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为了完善公司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融资环境等因素,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
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每年将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
益,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同时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目标,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状况、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银行信贷等因素,平衡股
东的投资回报需求和公司未来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未来三年内,公司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间隔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可
以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情形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具体情形如下: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可以进
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i.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ii.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公司股利分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
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
票股利之和。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再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
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润分配的股东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
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及投票提供便利;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召开股东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
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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